(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蹦床運動給孩子們帶來快樂的同時,也暗藏安全隱患,受傷事件時有發生。今天(7月11日),記者從連云港開發區法院獲悉,該院就審理了一起8歲女童蹦床運動受傷案,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和蹦床經營公司分別承擔40%和3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6.4萬余元和4.8萬余元,監護人承擔30%責任。
2021年2月的一天,8歲的小麗(化名)在其父母陪同下來到連云港某游樂公司經營的空中芭蕾蹦床玩耍。小麗及其父母與公司簽訂了《同意書》,其中“危險告知”規定不可兩人同時在一張蹦床網上蹦床、不得嬉戲、推搡,禁止連續跳躍蹦床,如有違反造成損失,后果自負;在做移動式跳躍時,請多留意其他使用人以避免碰撞,防止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有家長陪護的兒童,家長須起好保護作用。同日下午,王某及其孩子也到被告經營的蹦床館玩耍,前臺工作人員也與其簽訂了《同意書》。
小麗及王某的孩子均在普通區玩耍,小麗在同一蹦床區下方的一個大蹦床連續跳躍至事發小蹦床,而此時王某在相鄰的一個大蹦床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其他蹦床上玩耍摔倒,連續斜向跳躍至事發小蹦床,當雙方跳躍至同一蹦床(事發小蹦床)后小麗摔倒受傷。經司法鑒定,小麗構成十級傷殘。小麗的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61211.2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蹦床運動具有較高風險應有足夠的認識,亦應清楚連續跳躍蹦床危險更大,且被告某游樂公司亦對其進行了安全提示及危險告知,其依然違反規則連續跳躍蹦床,導致原告小麗受傷,其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某游樂公司作為游樂場所的管理人,對出入其場所的消費者進行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從實際效果看,其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對于體重懸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場館內蹦床未進行分離或疏導,對原告小麗、被告王某連續跳躍蹦床行為未及時制止,對原告小麗的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告某游樂公司已告知小麗的監護人蹦床的危險和注意事項,其對蹦床的危險性應有足夠認知,對小麗違反規則連續跳躍蹦床行為未及時制止,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考量各方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小麗損失的40%,被告某游樂公司承擔30%,原告小麗的監護人自擔30%。
法官提醒,暑假來臨,游樂場所經營者要按照規定配置合格的游樂設施、做好安全提醒和危險制止,及時對游客發生的意外傷害予以施救。兒童的監護人應充分履行看管、監管義務,以免兒童發生意外傷害。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薛子裔 卞笑笑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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